(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 陪 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