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 陪 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