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冷成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成月,邹锋,邹洁,邹顺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冷成月,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邹锋,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邹洁,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邹顺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冷成月、邹锋、邹洁、邹顺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