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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蓝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林某某,女,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某,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金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00年10月19日,原、被告在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蓝某,2005年5月30日在廉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蓝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在离婚后8年内支付小孩抚养费90000元。至今止,被告仅支付30000元,余欠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索无果。由于孩子渐渐长大,即将升入高中和大学读书,原告实无能力独自负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蓝某某一次性支付余欠小孩抚养费60000元。被告蓝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9日,原、被告在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蓝某,2005年5月30日原、被告在廉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记载“…协议如下:1、婚后生育一女儿蓝某,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及成长,直至女儿成年,男方有责任协助。2、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有责任及义务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及医疗等费用,由于考虑女方独自带小孩的艰辛,经协定男方蓝某某在离婚后8年内支付给女方孩子的抚养费90000元,即男方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1250元给女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男方可以分期每月25日前汇款1000元到女方的固定账户,直至付清为止,如遇不可预测因素,双方可再协商及依法追加…”。离婚后,被告仅支付30000元,至离婚后8年的最后支付期限即2013年5月30日止仍余欠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索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被告蓝某某签名并按指模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户口簿、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原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在原告催索后未支付余欠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某某抚养费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利  华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钟  晓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霖昌(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