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思远装饰工程部与广州市国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思远装饰工程部,广州市国孚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05号原告:广州市增城思远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霞女。委托代理人:谭靖文,系该工程部员工。被告:广州市国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郭金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增城思远装饰工程部诉被告广州市国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增城思远装饰工程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增城思远装饰工程部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