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某、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2009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男。2006年11月15日因违规经营网吧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胡某甲租赁本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睿铂台球室旁一民房开设了一间赌博机室,内置两座的“龙骑士”两台、“单座的摩尔乐园”、“封神”各三台。玩家要玩上述赌博机就先向工作人员购买游戏币或者游戏卡并充值,玩家不想玩后可以按比例退款。被告人��某甲雇佣被告人蒋某作为领班负责管理,后蒋某陆续雇佣胡某乙、欧某甲、欧某乙作为工作人员负责为玩家售卡售币、收款上分、下分退款。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民警依法对上述赌博机室进行查处,收缴并扣押七块赌博机主板、赌资人民币900元。被告人胡某甲、蒋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胡某乙、欧某甲等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丙、胡某乙、欧某甲、熊某、罗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经营承包合同,辨认笔录,南昌市公安局洪公(治)决字[2014]0253、0254、0255、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洪公(红)决字[2006]第428号公��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蒋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蒋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胡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蒋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具体起止日期见本院执行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赌资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陆海二〇一五��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佳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