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光强与刘光玉、陈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强,刘光玉,陈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20-1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光强。委托代理人华元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杨海根,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刘光玉。委托代理人龚世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周明星,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陈艳。委托代理人龚世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周明星,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告(反诉被告)张光强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光玉、陈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张光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2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张光强与刘光玉、陈艳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协议已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光玉、陈艳价值16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张光强提供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长张青代理审判员 杜 蔚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