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58号原告石某。被告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