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河,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河,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卓,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李龙河与被执行人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讷法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