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明中与李军、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中,李军,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廖明中,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代理人林飞,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王军,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中诉被告李军、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明中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军、王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明中撤回对被告李军、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中撤回对被告李军、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廖明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晓红审 判 员 姜 凡代理审判员 谢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