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叶娣雪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娣雪,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叶娣雪。委托代理人左言二,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美琴。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法定代表人徐建康。���告倪建新。被告倪云珍。被告徐建康。原告叶娣雪诉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下称神驰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下称神通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娣雪委托代理人左言二、朱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娣雪诉称:2013年2月21日,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徐建康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5月21日止,借款利息按日息1.3‰计算,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期间归还了部分,已予以扣除。截止起诉之日,本案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03675元以及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利息。被告倪云珍作为被告倪建新的妻子,对欠款应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现请求判令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3675元以及从2013年12月3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用2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原告叶娣雪(出借人)与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徐建康(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徐建康向原告叶娣雪借款70万元,借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5月21日,借款日息1.3‰,借款支付方式为开具本票,逾期还款的,按日息1.3‰支付逾期利息,因一方违约产生纠纷的,违约方应承担为解决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缔约当日,原告将收款人为倪建新的银行本票交付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徐建康收执。借款后,被告倪建新分五次支付原告利息,其中2013年3月18日28210元、2013年5月20日27300元、2013年6月20日28210元、2013年7月25日27300元、2013年12月2日100000元,之后未再偿付本息,其余被告也未偿付本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倪建新、倪云珍系夫妻关系。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6500元。上述事实由个人借款协议、本票收据、结婚申请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进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徐建康向原告叶娣雪借款70万元,未按时偿付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关于借款利率,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为日息1.3‰,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倪建新在借款后分五次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日,合计人民币211020元,对超出支付日应付利息的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因此,至2013年12月2日,原告主张的被告尚结欠借款本金余额6036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应以6036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6500元,符合借款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该案借款债务发生在被告倪建新、倪云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倪云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神驰公司、神通公司、倪建新、倪云���、徐建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归还原告叶娣雪借款本金603675元、支付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36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支付原告叶娣雪律师代理费2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1元,由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传真:0512-68××××,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