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梅正洪,蒋惠芳等与梅云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郁,梅正洪,蒋惠芳,梅云飞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53号申请人舒郁,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梅正洪,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蒋惠芳,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梅云飞,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舒郁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梅正洪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胡杨路31号5幢21-1、21-2、21-3、21-6的房产并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申请人舒郁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舒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舒郁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