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小妹与靳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妹,靳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01号原告吴小妹,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全亮,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妹诉被告靳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