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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刘平与姜旋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平,姜旋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李刘平(曾用名李留平),农民。委托代理人:丁香芝,农民。被告:姜旋旋,农民。原告李刘平诉被告姜旋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刘平的委托代理人丁香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旋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刘平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姜旋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刘平与被告姜旋旋的父亲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8日,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留平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2014年8月10日还清。借款人姜旋旋2014.7.18.”。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现原告李刘平持有被告姜旋旋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姜旋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因此原告李刘平与被告姜旋旋应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旋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刘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姜旋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