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清志与汤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志,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志。被执行人汤勇。申请执行人杨清志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4年10月14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516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被执行人汤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杨清志借款700万元,利息1432200元,执行费69561元,共计850176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清志与被执行人汤勇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清志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516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熙文审判员  魏生有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