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光与门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门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门福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与被执行人门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10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