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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817号原告:邹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邹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王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