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世明与黄国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明,黄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黄世明,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国新,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黄世明与被执行人黄国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为清偿借款及相关费用628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经查,闽HG28**号小型汽车所有权人系黄国新所有,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向光泽县城镇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其坐落于光泽县武林路75号闽源锦秀18幢301室房屋已过户;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光泽县止马镇水口村调查,该村证明被执行人黄国新去向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