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海东与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待遇争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东,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林海东,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半拉山子街半拉山村*组**号。被执行人: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光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董事长。林海东与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劳人裁字(2015)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张宪君42,7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海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劳人裁字(2015)4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