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于久成与赵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久成,赵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83号原告于久成,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玉海,靠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于久成诉被告赵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于久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