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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宗习与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宗习,男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万隆村,组织机构代码20345050-3。法定代表人文明周,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长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宗习与被上诉人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7856号民事判决,廖宗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廖宗习因双方已庭外自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宗习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宗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廖宗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泽兵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