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厚伟与柯于喜、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88-2号原告:吴厚伟。委托代理人:刘芬,武汉市江岸区海翔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柯于喜。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办公楼。负责人:金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负责人:冯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丹,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厚伟与被告柯于喜、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厚伟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号大型汽车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吴厚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号大型汽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黄荣福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青三干道徐东平安花园3栋4-4-8室建筑面积114.41平方米私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