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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洪家园村委会与路希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民委员会,路希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447-2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郑继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姜亦睿(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希来,男,生于1952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路希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1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