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监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绪宗与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绪宗,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18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绪宗,男,193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号。申诉人张绪宗与被申诉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哈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绪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2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