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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谭啸、朱志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啸,朱志奇,张义超,李某甲,黄某,韦小弟,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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