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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雪峰,蒋彩平,孙迪钢,沈静静,孙建华,杨爱娟,孙迪松,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154-166号。代表人:冯一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师桥古墅村329国道边。法定代表人:罗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法定代表人:孙迪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蒋家丁村。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雪峰,系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蒋彩平,系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孙迪钢,系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沈静静。被执行人:孙建华,系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杨爱娟。被执行人:孙迪松。被执行人:叶红。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77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雪峰、蒋彩平、孙迪钢、沈静静、孙建华、杨爱娟、孙迪松、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3655931.1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895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