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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刘某甲,居民。被告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