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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庄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庄某甲。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承倩。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季燕兰,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某甲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志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叶锋、崔承倩,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燕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甲诉称: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庄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为家庭、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庄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