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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审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审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审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某局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吴俊峰,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某局退休工人。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鞍千民二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鞍立二民申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连胜审判员  张铁轮审判员  吴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