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长军申请执行孙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军,孙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军,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孙文彬,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吴长军申请执行孙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长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