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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国志与刘岩、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志,刘岩,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终字第2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国志。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岩。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红(系刘岩之妻)。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赵国志因与刘岩、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赵国志。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李雅奇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琛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