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成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成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秀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委托代理人:王玉家,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成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张秀刚,男,住青岛市黄岛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成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