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薛妮琼与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妮琼,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薛妮琼。被告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凤大街腾花苑2号楼。法定代表人:申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妮琼诉被告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妮琼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纠纷另行解决,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妮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