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立红诉李英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朱立红。被执行人李英明。被执行人董小春。本院在执行朱立红与李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 李 英 明 拒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 本 院 于 2 0 1 5 年 4 月 2 0 日 依 法 追 加 董 小 春 为 本 案 的 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 董小春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小春名下的位于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8号恒大绿洲17幢1单元18层2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鹰房预售证字第2012-09号,建筑面积为122.43平方米)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涂煜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刘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