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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阳焕乐与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阮英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焕乐,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阮英豪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阳焕乐。被告: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权。被告:阮英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焕乐与被告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阮英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焕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阮英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焕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焕乐撤回对被告阮英豪的起诉。审 判 长  金勇代理审判员  黄振人民陪审员  孙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