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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谭乐勤与程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乐勤,程德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谭乐勤,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程德宾,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乐勤与被告程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乐勤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乐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乐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谭乐勤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