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启霞与李小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霞,李小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胡启霞,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李小兵,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启霞与被告李小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启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腊月举行婚礼,2010年6月8日在会宁县白草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8月12日生育女儿李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女儿有病,双方产生矛盾,经常打闹,自2012年农历3月分居生活至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李小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启霞与被告李小兵于2009年农历腊月十四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0年6月8日在会宁县白草塬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于同年农历8月12日生育女儿李某某。因孩子有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胡启霞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告李小兵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原告胡启霞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会宁县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1份,能够证明原告身份及婚姻关系,对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原告胡启霞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印证,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胡启霞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启霞与被告李小兵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启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