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玉山与张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山,张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342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山,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泽生,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吴玉山与被执行人张泽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惠民初字第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4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