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金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刘韬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