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文晓诉孙献法、孙小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晓,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文晓,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建新街D楼131号。被告孙献法,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铁路西街三组。被告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建新街。被告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塘庄村委敖庄组。被告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临津路5#。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告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告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置地新天地。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告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新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晓诉被告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七被告共借原告张文晓本金700万元及2015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月息2分)于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付清;二、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如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七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原告张文晓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2270元,减半收取31135元,由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宇龙商贸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七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