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英诉被告侯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英,侯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413号原告:王顺英,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明杰,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英诉被告侯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顺英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