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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英诉被告侯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英,侯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413号原告:王顺英,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明杰,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英诉被告侯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顺英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