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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威与张先金、张冬梅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韩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记,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张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振     忠审 判 员 张     中     原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     海     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