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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孟某甲,男,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孟某乙,男,38岁,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