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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雪萍与米秦、叶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萍,米秦,叶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62-1号申请执行人白雪萍,女。被执行人米秦,男。被执行人叶晓宇,女。本院在执行白雪萍与米秦、叶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秦、叶晓宇应向白雪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12600元(利息按本金5万元以月利率1.8%计算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840元,共计人民币63960元。但被执行人米秦、叶晓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米秦、叶晓宇银行存款63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