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万龙诉被告辽宁省建平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龙,辽宁省建平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陈万龙被告辽宁省建平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龙诉被告辽宁省建平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