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永刚与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刚,刘冬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高永刚,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高家堡村农民。被告刘冬冬,男,1985年11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仙,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刚诉被告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冬冬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刚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