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灿朋诉王印峰、李海军、汶上县环亚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张灿朋,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彬,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印峰,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环亚机械厂,住所地汶上县路街社区336号。法定代表人王中豪,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灿朋诉被告王印峰、李海军、汶上县环亚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未结算清账目,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印峰、李海军、汶上县环亚机械厂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灿朋撤回对被告王印峰、李海军、汶上县环亚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张灿朋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胜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