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国治与被告郭庆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治,郭庆仲,刘君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许国治,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1119**********。委托代理人周向武、刘金禄,锦州市古塔区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庆仲,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2519**********。被告刘君华,系郭庆仲妻子,1966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2519**********。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治与被告郭庆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国治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许国治负担。审 判 长 赵 薇人民陪审员 凤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