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相水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被执行人高相水,男,生于1963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邢庆义,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邢庆国,男,生于1962年12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5462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38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邢庆义款2317元(此款已交执行费);2015年4月15日扣划邢庆国款21138元,下欠本金12886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完全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