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军与乔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80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乔寒松(曾用名乔德军),男,生于1977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乔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