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远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远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叶远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远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河源监狱因罪犯叶远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远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远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强,社会影响大,故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远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百度搜索“”